一、总则
⒈目的
保障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我院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⒉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预案。
⒊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生命威胁和健康危害的医疗救援工作。
⒋工作原则
⑴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院长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有关工作。
⑵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事件要做出快速反应,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医疗救援工作。
⑶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组建医疗救援应急队伍,制定各种医疗救援应急技术方案,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⑷加强协作,公众参与。各科室要通力合作,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
二、医疗救援领导小组
组 长:院长、书记
副组长:副院长、副书记
组 员:医务部、院办、护理部、门诊部、二门诊部、院感办、保健部、总务部、保卫部、党群办、设备部、人力资源部、监察审计部、健康教育部、财务部、外联部等职能部门主任。
三、专家组
各科室主任、护士长,应急办公室设在医务部
四、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的最高领导同志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五、医疗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⒈现场医疗救援及指挥
医疗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救援的过程中,要注意现场确认(包括现场的划分、现场的性质),并采取必要的自我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使医疗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
⒉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⑴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⑵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⑶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⒊医疗救治
⑴成立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和抢救专班。
⑵必要时,动员轻病人出院或转院,腾出空床。
⑶开设绿色通道,接诊、接收转运来的伤病员。
⑷医院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六、医疗救援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救援队伍的建设,是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⒈应急队伍
组建我院医疗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救援应急队伍。
保证医疗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⒉物资储备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和动用,按《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⒊后勤保障
总务部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⒋其他保障
保卫部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医疗救援的公众参与
健康教育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知识的普及工作;与各级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联系,对社会公众开展经常性宣传;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
八、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