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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库”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

发布时间:2014-05-24 访问次数:4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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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湖北省卫生厅“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针对“小金库”问题,中央制定了明确的政策规定,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自纠,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在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在《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文件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七)对举报有功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查出并已收藏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金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同级财政负担。

                                                                                        “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