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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管理

发布时间:2014-05-24 访问次数:7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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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1试行版〉》《以下称。页目规范》〉和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规范调整省管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意见》〈鄂价费[2005]24号〉〈以下称《实施意见》〉精神,围绕省卫生厅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总体思路,切实改善医院收费管理,规范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及收费行为,树立诚信、合理形象,特提出我院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管理的要求。现通知如下,请各科室严格执行:
一. 《价格法》、《项目规范》和《实施意见》是医院物价管理的指导性文件,各科室应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加深理解,提高对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管理的认识积极配合医院物价管理部门,规范民疗服各顶目和收费行为,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二、我院是省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其中《项目规范》中的医疗服务项目执行政府指导价,特殊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执行省级政府指导价格的项目有挂号费、诊查费、床位费、护理费、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费等5大类122项,其他3844
项执行即将出台的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
三、《项目规范》以外未经报批的项目一律不得定价收费。超出《项目规范》且没有项目编码的项目属于自立项目,项目内涵中用"含"界定的内容不得分解项目。自立项目和分解项目收费均属于乱收费行为。
四、《项目规范》中明确规定可另行收费的特殊消耗品实行目录管理。未列入目录管理的一次性消耗材料一律不得收费。对列入管理目录的,可按照实际购进价格加一定的加价率计收费用。进货单价不同,加价率不同,具体加价比率暂定为:①进货单价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加价率为
8%②进货单价在1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的,加价率为5%③进货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加价率为3%。
五、各科室开展的保健性、美容性、整形、特种病房等四大类特殊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即由医院自行定价,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未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的特殊项目收费,视为违规收费行为。
六、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必须经过严格的申报、审查、专家评审、物价部门批准试行等审批手续。未经报批的新项目一律不得定价收费。
七、完善医疗服务收费查询制度,建立物价咨询、查询窗口,物价专管员负责接待患者的价格咨询、查询,接听投诉电话,及时处理患者对收费的投诉,做到件件投诉有落实、有回音。
八、严格执行"住院患者费用一日清单"制度,清单上必须注明医疗服务项目的编码、名称、单位、价格、频次和总金额:药品和耗材要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和单价。每天免费向患者提供。患者对清单中所列项目价格提出疑问时,有关科室应当作出明确解释。患者出院时,对清单所列项目和金额签字确认后结帐。
九、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医院在收费处、结账处、门诊和住院各科室等显著位置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价目本等方式进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服务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政府指导价格和实际执行价格以及耗材的品名、规格、价格、单病种平均费用和单病种平均住院日信息等,并公布举报电话。
十、对有下列乱收费、违规收费行为之一的科室和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制,视其情节轻重和后果影响的程度,分别给予警告、待岗自省、同时全额退赔违规收费金额并按1~5倍扣发劳务奖、直至行政处分。
1、超出《项目规范》自立项目、比照项目,包括未经报批的新增项目收费的。
2、分解项目重复收费的。
3、擅自提高标准收费的。
4、未经报备的特殊服务项目收费的。
5、超出管理目录的特殊消耗品,或未按规定加价率定价收费的。

( 财务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