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依照《湖北省直企事业单位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鄂直房改[2001]1号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在汉省直机关职工住房补贴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87号文)等文件精神,制定和修改我院《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有关条款。
二、主管部门审批。《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报送省直房改办审核备案。对符合原则规定的,再凭省直房改办备案函件按规定的操作程序实施补贴,同时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三、成立工作专班。我院成立离退休职工货币化住房补贴工作专班,由分管领导、党群办、房改、总务、财务、人事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四、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摸清离退休职工及配偶住房情况,收集资料,建立离退休职工住房档案。
五、个人申请及单位自审:属无房和未达标情况的职工向医院提出申请,并由医院总务、房管等部门负责组织调查核实。经核定属实的补贴职工,由财务部门按《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规定的方式和标准计算补贴款额。
六、单位公示。将《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及据此方案初步测算的离退休职工个人住房补贴清册,送省直房改办政策法规处审核同意后,返回单位组织公示(不少于7天),印发《住房补贴公示公告》。
七、房改办审核备案。公示期满后,向省直房改办报送申请实施住房补贴的报告,并附《实施方案》、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及职工个人住房补贴清册。省直房改办审核同意后予以备案并印发批复文件,单位将住房补贴发放到人。
八、具体补贴支取工作步骤:
1、离退休职工个人提出申请,填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个人申请表》(交离退休办公室);
2、离退休职工本人提交职称、购房或租房合同凭证、死亡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至房管部门(总务部);
3、房管部门(总务部)对相关材料予以核实,对符合支取条件的离退休职工填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支取单”并签字确认;
4、房管部门审核汇总“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支取单”,向省房改办提交支取资金总报告,填写《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申请使用表》等相关手续并签字盖章留印;
5、财务部安排确定住房补贴管理员,将上述相关资料汇总及备好电子文档,报送省房改办受理审核;
6、省房改办审批后,财务部直接通过离退休的职工银行工资卡补发。(党群办)